公司认为自己有雇佣自主权,员工担心这会成为另一种解雇形式,但公司监控员工六个月的出勤情况然后解雇他们是否合适?事件后责任可能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发生,但应给予员工纠正的机会,并且不应滥用查看提示。公司对邓小平六个月的出勤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他迟到了33次,并解雇了他。邓小平认为该公司控制考勤动机不纯,遂提起仲裁。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专家表示,问责行动应限制在合理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管理权力,更不得利用劳动者自主权作为欺诈性解雇的手段。浙江杭州某公司工作的邓女士ang省,六个月内迟到33次。邓小平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又拒不改正,公司解雇了他。但邓小平认为该公司控制出勤的动机不纯,是企图无薪解雇,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过一审判决和两次审理,法院最终裁定邓小平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热议。一些人认为,公司能否检查出勤情况是工作自主权的问题。一旦发现员工有违纪行为,公司有权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然而,一些人担心追溯性 RSVP可能会被一些公司滥用,成为一种新的解雇手段。那么,企业在考勤监控中应如何平衡工作自主权与员工合法权益呢?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该员工因六个月内迟到 33 次而被解雇。 2020年12月9日,邓小平入职杭州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员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有重大失职行为的,公司将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按照劳动纪律、劳动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直至合同终止。它规定可以实施金钱制裁。根据公司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休假管理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如果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次数超过 3 次但未超过 5 次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入书面警告。员工迟到、早退次数超过五次的,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2023年6月25日,该公司向邓小平发出“通报批评”,称其在值班期间多次迟到,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和管理制度。附表显示2023年邓小平迟到次数:1月6次、2月4次、3月8次、4月5次、5月8次、6月1次。三天后,公司向邓小平发出了《员工整改通知书》。公司发出通知是因为认为邓小平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未采取纠正措施即使在6月27日收到微信警告后,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整改期为两天。如果拒不改正,再次违反规则,将被视为严重违规。 2023年6月29日,邓小平再次迟到。 2023年7月3日,该公司向邓小平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指出邓小平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无视公司相应行政规定,频频无故置之不理。经查,邓晓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多次约谈,甚至向邓小平提出批评和指正。但邓小平拒不改正,继续违反公司规定。因此,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邓晓认为,公司做到了由于没有严格的考勤管理制度,所以无法预见迟到的严重后果。公司突然确认出席,是在别有用心的解雇背景下,试图进行无薪解雇。并自2023年6月25日收到第一次通报批评以来进行了修改。经过一审判决和两次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邓小平屡次迟到,公司的通报批评和改正通知尚未生效。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问责期限。针对这一事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宇表示,企业考勤的本质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违纪行为追究责任。事后分析认为,这是劳动自主权的体现。但它也认为,此类问责行动应遵循比例原则,即对员工的处罚应与员工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相称,应限于合理的期限,且不应滥用。中国劳动关系学会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剑峰认为,劳动关系管理是过程化的。雇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不一定能根据单一行为来确定。即使员工没有犯重大错误,重复小错误也会破坏工作关系的基础。因此,如果错误累计达到一定程度,应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但应限制责任期限。那又怎样问责的适当时间表是什么?沈剑峰表示,虽然现行劳动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典》规定,单方解雇员工的权利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用人单位行使辞退权的适当期限,必须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或者工作性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等,综合确定。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不行使辞退权的,就认为已经过了合理期限。”申剑锋表示。记者发现,《试行若干问题解答》第八条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若干问题(二)》2014年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当在得知劳动者违反规定后五个月内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此外,2011年3月修订的《重庆市职工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一年内采取行动,逾期不得再进行调查。 “因此,在邓小平案中,法院根据邓小平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的出勤记录,维持了公司于2023年7月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决定。”沈建峰说。员工应该有改正的机会。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一些企业虽然建立了考勤管理制度,但执行并不严格。关于经常出席vi因员工不满,企业未及时处理违规行为,也未照常发放工资。 “这种对员工考勤的长期放任态度,导致员工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违反纪律,对纪律处分也没有合理预期。但当企业需要优化员工队伍时,就开始监控考勤情况,追究员工违纪责任。这时候,如果企业根据考勤结果直接采取纪律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会发生劳动争议。”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崔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应严格制定并执行违纪考勤制度,我们认为及时处理违规行为是必要的。呃。如果援助制度长期没有实施,就不应该用以前的援助制度来直接惩罚那些违反规则的人。在邓小平案中,该公司在通知邓小平后也没有采取纠正措施,公司的解雇最终得到了法院的维持。伟恒劳动法专家委员会主任姚俊昌律师表示,诚实守信是职场永恒的法则。同时,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雇主不能滥用管理权,更不能利用工作自主权作为解雇的幌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行为进行解决并按制度进行处理是合法的。当然,用人单位在收集、解决劳动者违纪行为时,也必须实行民主程序,依法向记者报告。杨兆奎,《工人每日》(2025 年 12 月 5 日,第 05 页)
(编辑:何欣)